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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扣代缴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通知

【来源:兰州大学应用技术研究院 | 发布日期:2019-07-02 】     【选择字号:

各项目组、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如下: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从即日起,凡涉及个人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研院公司在支付个人租车费用时,对财产租赁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各项目组在报销个人租车费用时,请填写《兰州大学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财产租赁所得明细表》随经费报销单一起报送,电子版发送至公司财务邮箱3533755158@QQ.com。其他财产租赁所得纳税申报表及人员信息表由应研院公司填写并代为申报。
特此通知。
其他财产租赁所得明细表.xls
             兰州大学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7月2日